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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(试行)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 2008 年 7 月 30
日上午 9 时,在 柳州市高新一路科技大厦五楼
对
柳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涉嫌从无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
举行听证会。
申请旁听听证会的人员,2008
年 7
月 27 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。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,我局指定听证会代表。
特此公告
联 系 人:盛旭宇
联系电话:2628780
联系地址:柳州市高新一路科技大厦五楼
邮政编码:545006
(公 章)
2008 年 7 月 2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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